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劉建榮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 段000號視同上訴人 劉富城
劉林鳳梅劉秀嫚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發函通知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