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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鄭明輝被 告 郭妹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潘金宗(已歿,遺產管理人為王志聰)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2,301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原告已取得本院核發之101年度司執字第19639號債權憑證。又潘金宗所遺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其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業於民國87年9月12日屆滿,同日並為擔保債權之約定清償日期,是縱有擔保債權發生,其請求權時效亦已於102年9月11日完成。而被告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又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該抵押權登記之存續已對系爭土地所有權造成妨害,而遺產管理人王志聰怠於行使妨害排除之權利,致原告無法透過拍賣系爭土地獲得清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9369號債權憑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07苗金職同字第83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苗院傑107司執人字第16822號函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卷第17-28頁、第39-41頁),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9號裁定及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稽(見卷第55-56頁、第75-8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係於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新增,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不逾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該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經查,系爭抵押權係擔保86年9月13日至87年9月12日期間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該擔保債權總額應於存續期間屆至時確定,且債權清償日期約定為87年9月12日,是縱系爭抵押權於87年9月12日前有擔保債權存在,其請求權亦已於102年9月12日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被告復未於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間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均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系爭抵押權確定後,現既已無擔保之債權存在,基於該確定後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應歸於消滅。

六、再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24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卻仍有抵押權登記存在於系爭土地,自屬妨害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王志聰即潘金宗之遺產管理人本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惟王志聰迄仍怠於行使此項權利,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主張代位王志聰行使上開權利,排除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抵 押 權 設 定 明 細 1 苗栗縣○○市○○段0000000 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86年苗栗地所字第010341號登記日期:86年9月15日 權利人:郭妹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2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6年9 月13日至87年9 月12日 清償日期:87年9 月12日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