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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1號上 訴 人 楊榮英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與被上訴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0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0號房屋之價值即其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50萬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