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郭桂美被 告 古家榮
古碧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7日補充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