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1號上 訴 人 陳正明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1號與被上訴人陳雅軿間請求容忍裝修等事件,不服本院111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2,042元(即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1年3月4日中市建師鑑字第97號鑑定報告書概估之必要設施裝潢及套房式裝潢總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