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1號原 告 陳雅軿被 告 陳正明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裝修等事件,本院於111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臺中市建築書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1年5月13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3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