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坤鐘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胡燈華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332號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1,645元(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為8,137元、同段825地號為3,683,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