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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原 告 徐玉玲

徐建宇徐建國沈瑞珠徐建群

徐建民

徐建達

徐健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被 告 徐芳雄(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菊(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森(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芳鑑(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枝(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華(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烘(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坤德(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琴(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瑞菁(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林國雄(即徐潤福之繼承人林松炎之繼承人)

林宗霖(即徐潤福之繼承人林松炎之繼承人)

徐建強(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建榆(即徐潤福之繼承人)

徐秀貞(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芳文(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寶貞(即徐滿福之繼承人)

徐芳榮徐李秋香

徐梅櫻

徐麗櫻

徐丞櫻

徐華櫻

廖玉芬

徐建忠

羅正義訴訟代理人 羅春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一、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應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及被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就被繼承人林松炎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如附表一編號1-15所示被告,應就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及繼承人林國雄、林宗霖就被繼承人林松炎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於主文第二項「二、附表一編號16-18號之被告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就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徐潤福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應更正為「二、附表一編號16-18號之被告徐秀貞、徐芳文、徐寶貞,應就附表三之一所示被繼承人徐滿福在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於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第8頁第29行「如原告負擔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蹬上權等費用)同意塗銷地上權」應更正為「如原告負擔全部程序費用(含訴訟費用、繼承登記、塗銷地上權等費用)同意塗銷地上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