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張喜彬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陳文慶被 告 李德盛即德寶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 萬5,1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扣除聲請調解時繳納3,000 元,應再補繳納6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