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訴訟代理人 曾威綸被 告 林淑媛
車忠達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110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8萬1,206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林淑媛應給付原告1,911萬5,385元,及自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6萬5,03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2,360元,由林淑媛負擔16萬2,672元。
四、本判決第1、2 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林淑媛前為原告苗栗苑裡廠B類產品生產線之領班,負責安排生產線作業員之工作內容、生產排程、作業員出缺勤管理及生產線材料領用等業務,詎林淑媛於任職期間,利用業務上管理之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原告監管疏漏之際,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侵占數量」欄所示原告所有之金線侵占入已而達足以出售之數量後,將金線交付予其夫車忠達,而車忠達另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交付日期」欄編號4至23所示時間前往堯寶銀樓,以附表「出售價格」欄編號4至23所示之價格售予堯寶銀樓負責人黃義豪,並於獲得現金後,將現金交付予林淑媛,嗣經原告內部自行檢視後發現,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6日止,林淑媛侵占原告所有之金線數量為685萬6,992.29英呎,總損失金額高達2,509萬6,591元,被告上開之行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林淑媛、車忠達於言詞辯論期日均表示同意按原告請求之金額賠償,而為認諾。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事實,請求被告賠償如
主文第1、2 項所示之金額,業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為認諾(見本院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卷第11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應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無須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交付日期 品名 侵占數量 出售價格 (新臺幣) 1 103 年9 月8 日 金線 22.44錢 9萬8,313元 2 106 年11月1 日 金線 21兩5錢7分 95萬1,300元 3 106 年11月24日 金線 15兩2錢3分2厘 67萬6,300元 4 106 年4 月19日 金線 9兩7分4厘 40萬8,500元 5 106 年4 月22日 金線 5兩1錢1分2厘 23萬40元 6 106 年5 月1 日 金線 10兩4錢9分4厘 44萬1,566元 7 106 年5 月13日 金線 7兩9錢5分 34萬1,850元 8 106 年5 月28日 金線 5兩1錢3分8厘 22萬3,600元 9 106 年6 月11日 金線 5兩2分5厘 22萬1,100元 10 106 年6 月20日 金線 9兩6錢9分2厘 42萬1,650元 11 106 年7 月5 日 金線 8兩3錢6分5厘 36萬1,000元 12 106 年7 月19日 金線 7兩7錢7分5厘 33萬5,200元 13 106 年7 月30日 金線 11兩7錢4分4厘 50萬9,700元 14 106 年7 月31日 金線 1兩4錢8分8厘 6萬4,900元 15 106 年8 月16日 金線 1兩8錢9分9厘 8萬3,400元 16 106 年8 月24日 金線 12兩1錢8分3厘 53萬7,300元 17 106 年8 月30日 金線 4兩7錢9分6厘 21萬4,000元 18 106 年9 月6 日 金線 2兩6錢2分 11萬8,500元 19 106 年9 月18日 金線 10兩4錢2分 46萬9,000元 20 106 年9 月22日 金線 5兩9錢2分3厘 26萬6,000元 21 106 年10月2 日 金線 8兩4錢7分3厘 37萬7,100元 22 106 年10月9 日 金線 2兩4錢4分6厘 10萬8,400元 23 106 年12月25日 金線 5兩6錢8分3厘 24萬8,400元 合 計 770萬7,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