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黃育文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被 告 謝勝郎
謝何貴嬌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給付工程盈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未載明上訴聲明,應視為對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4,493元(7,943,167-1,898,674=6,044,4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