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勝郎

謝何貴嬌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黃育文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給付工程盈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盈餘款
裁判日期: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