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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周卓相 對 人 徐文曜 (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死亡)關 係 人 徐世霖

徐國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徐文曜,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為監護宣告之裁定,然該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而徐文曜已於112年7月27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12年7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因本案已程序終結,本院111年度家暫第33號之暫時處分裁定亦失其效力,毋庸另予撤銷上開暫時處分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