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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5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66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羅傳淵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內容有誤,為此聲請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11元,並更正聲請事項為:「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3,711元,及其中本金23,998元自民國(下同)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有關請求之原因事實固記載「帳款尚餘33,711元整未按期給付」等語,惟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仍係載明「金額:23,998元、利息: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15%計算」。則本院依上開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而核發本件支付命令,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