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王中志債 務 人 吳峯吉(即劉美蔬之繼承人)
吳芮(即劉美蔬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子綺債 務 人 林柏亨(即劉美蔬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庭豪
一、債務人吳芮、林柏亨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劉美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948元,及自民國97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峯吉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吳峯吉已於民國(下同)100年間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102年4月16日逕為戶籍遷出登記,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堪認本件支付命令對吳峯吉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