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貞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發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各款所載之金額,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11年10月27日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之金額所核發,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