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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林繼彬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展延至民國112年11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峻公司)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29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參與分配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3747號債權人楊武雄等與債務人張德明間強制執行事件,尚待本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又翔睿事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日有意以新臺幣450萬元洽購永峻公司名下之不動產,雖要約期限已過,但雙方仍有協商意願,聲請人亦不排除另尋買受人,爰聲請再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12年11月30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永峻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苗院傑民有107司13字第2782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於清算期間數次聲請展期並獲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6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7號、109年度司司字第8號、110年司司字第4號、110年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1年11月30日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為證,堪認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考量不動產變價不易,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1年12月1日起展延至112年11月30日止。另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