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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高明亮上列聲請人聲請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1 年7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殷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裁定清算展延至111年1月31日,茲因公司土地尚未出售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