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 請 人 普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素玲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附表受款人欄「銘嘩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銘曄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其附表編號13受款人欄「銘嘩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依照聲請人同年11月15日聲請狀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本院於裁定時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