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蔡昀荃相 對 人 陳建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4日將其所有苗栗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第811建號建物,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0月2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8月6日辦理上開抵押權變更登記,增列同段第986地號土地為共同抵押物。
(二)相對人另於108年8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7月28日,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500萬元,清償期分別為128年8月8日、113年8月8日;相對人另於108年8月27日以其擔任負責人之獨資商號建碩企業社名義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清償期為109年8月27日(其後展延至111年8月13日),暨於109年5月19日以該企業社名義向聲請人借款450萬、50萬元,清償期為112年5月19日。而上開借款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1年1月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照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3,440萬3,074元之本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告函暨其回執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4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恭敬 986 161 全部 2 苗栗縣 苗栗市 恭敬 987 199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811 苗栗市○○段000地號 苗栗市○○里0鄰○○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02.66 二層:102.66 三層:102.66 四層:69.14 地下層:102.66 合計:479.78 陽台:28.61 平台:17.1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