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陳誌豪相 對 人 崔錦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定新臺幣(下同)749萬元、3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0月2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7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24萬元、28萬元,借款期間均至137年10月17日;相對人另於107年10月22日以其擔任負責人之獨資商號石法企業社名義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至112年10月25日。而上開借款均約定聲請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或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後,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111年1月3日遭另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其存款債權,並自111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上開借款500萬元本息,經聲請人催告而未獲清償,聲請人之債權顯有不能受償之虞,依照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7,494,03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契約、契約(適用保險費擔保放款)、借據、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5號執行命令、催收紀錄卡、催告書暨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7月28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民華 5 1727.49 165/10000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20 竹南鎮民華段5地號 竹南鎮新南里11鄰民華街10號5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4層 五層:85.64 合計:85.64 陽台:8.87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民華段57建號,面積:1,129.52,權利範圍:1787/100000。 民華段58建號,面積:3,539.51,權利範圍:154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31,權利範圍:96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