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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傅玉蘭代 理 人 黃金澎相 對 人 傅紹宸

傅鈞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過水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63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墊付之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核屬本件訴訟費用,此有聲請人所提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紙附卷可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