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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劉湯美松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隆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解除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以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惟遭郵局退信,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戶籍地址為「台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