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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增田裕彥(即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友野浩司(TOMONO KOJI,統一證號:AC00000000號)為台

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苗院雅民有10111司司22字第33622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自清算人向本院陳報之日起保管10年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本院就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文(司卷第15頁),而相對人為日商Central Glass Co., Ltd.完全持股公司,經該日商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經友野浩司表示同意(司卷第17至23頁),故聲請人聲請指定友野浩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