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號聲 請 人 羅清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工資,請具體載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何)。
二、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所列之相對人佑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且未記載相對人佑輝企業有限公司、鼎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請提出相對人佑輝企業有限公司、鼎豐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司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