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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吳家山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享珅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欲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請具體表明薪資債權存在之期間及金額)。

二、被告諺茂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