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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原 告 林梅錦

王玉惠

王𤪼萱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林麒被 告 王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之被繼承人王安祥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及附表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分擔。

理 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安祥於民國111年9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王安祥死亡後,附表一編號6所示存款用於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已不存在,其餘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對於如何分割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另被繼承人之榮民遺屬年金非屬本件遺產,應由原告林梅錦等遺眷另行依法請領等語。

二、被告王金銘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金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定有明文。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規定甚明。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安祥於111年9月8日死亡,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乃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一編號6之存款已領出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另被繼承人之榮民遺屬年金非屬本件遺產,應由原告林梅錦等遺眷另行依法請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苗縣榮處字第1120001642號函)及國防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國人勤務字第1120115105號函)函覆本院略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38條規定,遺屬年金為退員亡故後,遺眷依法取得之公法上權利,為一身專屬權,非屬退員之個人遺產等語,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被告王金銘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原告請求採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主張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被告未爭執,亦未主張其他分割方法,茲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兩造之繼承權益同受保障,此分割方法要屬公平適當,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附表一編號 遺產明細 核定價額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優惠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元(含利息) 原物分割,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4,537元(含利息) 同上 3 苑裡社苓郵局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0) 1,000,000元(含利息) 同上 4 苑裡社苓郵局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0) 1,000,000元(含利息) 同上 5 苑裡社苓郵局定期存單(存單號碼:00000000) 570,000元(含利息) 同上 6 苑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264,311元 已全數領出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林梅錦 1/5 原告王玉惠 1/5 原告王林麒 1/5 原告王𤪼萱 1/5 被告王金銘 1/5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