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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繼字第1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亞蒨即宋安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並由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1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債務資料等件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