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7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藍清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藍清鑑死亡,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3月24日苗院雅家字第7878號函、被繼承人帳務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件為憑,足認聲請人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