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邱義池相 對 人 邱義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邱義池於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391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中,為相對人邱義正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義池為相對人邱義正之堂兄,相對人為重度智能障礙者,現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未受監護宣告,且無法定代理人,恐程序無法進行,而有延誤之虞,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久以來都有互動,對於相對人之情況了解,應可妥善保障相對人之權益。為此,聲請法院於111年度家調字第391號分割遺產事件為其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相對人因重度智能障礙、不識字,無法妥適為為陳述,無訴訟能力,因其無法定代理人,而本件有分割遺產訴訟上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於前開分割遺產事件中選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堂兄,有戶籍資料及親屬系統表可憑,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可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首開規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