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富傑關 係 人 林玉彩
陳建名
陳建忠
陳月英
林禕語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海廣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海廣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海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死亡,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即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為證,查閱無誤,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關係人林玉彩、陳建名、陳建忠、陳月英、林禕語為被繼承人之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