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118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A01(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被告A02(護照號碼:M0000000號、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本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7年間因遭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撤銷二人之婚姻關係,但實際上其等之婚姻關係自始存在,並非虛偽,二造並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即關係人朱憶欣,現造成被告早已拋棄越南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之人,亦無法返回越南,在我國成為無國籍之人,未成年子女沒有媽媽,經外交部及越南辦事處多方努力,希望身份得以確認,戶政機關表示只要法院判決就可以登記,爰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伊與原告本來就是夫妻關係,當時係因為原本A02身份被禁止入國,所以是經過仲介代辦改用「童氏秋」名義與原告聲請結婚,多次進出我國國境均未遭禁止,直至107年在桃園機場欲出境時,按指紋發現出現二個名字,伊拿出生證明給海關,表示伊要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海關才讓伊回家,也因為有未成年子女,後來心裡不安就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自首,我們是真心結婚,也以「童氏秋」名字放棄越南國籍等語。

三、按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同意原告之請求,然揆諸上開說明,既不生認諾、不爭執之效力,即不得僅本於其認諾不爭執事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於98年9月28日在越南與被告結婚登記,復於99年1月13日在我國登記結婚,被告方於99年2月15日入境我國共組家庭,而被告因誤認其A02之身分因被我國禁止入國,為與原告同組家庭方偽以「童氏秋」之名義辦理結婚登記、入國申請等相關文件,自99年2月15日至106年12月2日期間並已多次以「童氏秋」名義往返越南與我國,此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0月25日移署入字第1110115258號函、入出國日期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為證,此部分自堪信實。

五、至兩造婚姻關係遭苗栗縣竹南戶政機關撤銷,起因被告於106年12月1日持童氏秋名義越南籍護照欲入境我國時,經機場指紋比對發現有異,被告因而於107年1月2日自行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自首其偽造文書等之犯行,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惟檢察官尚未詳查原告與被告間是否具有結婚真意,竟逕以函文向苗栗縣竹南戶政事務所撤銷原告與被告之結婚登記及歸化國籍許可等情,亦有苗栗縣○○○○○○○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結婚撤銷登記申請書、苗栗地檢署108年3月6日苗檢鑫日107偵4421字第1080005073號函、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苗栗縣○○○○○○○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研商清查103年以前檢察機關針對國人與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虛偽結婚偵結之案件會議紀錄、法務部103年1月3日法檢字第10204568530號函、內政部104年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1200856號、103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64661號函等件在卷足參;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非虛偽結婚,其婚姻關係自始存在,業據其提出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明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查分署處分書、戶籍謄本為證,又未成年子女朱憶欣到庭證稱略以:其出生到現在都是跟爸媽(即原、被告)、叔叔住一起;爸爸在上班,媽媽是家管都在家照顧我,出生到現在都跟爸媽住一起等語明確;是本院綜合上情,足認兩造確有結婚真意並已生育子女,多年共同經營家庭生活,復查無兩造間有何虛偽結婚之情事,苗栗地檢署尚未詳查,誤以兩造為虛偽結婚而逕以函文撤銷兩造間之結婚登記,於法尚有未合;從而,原告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