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永頌
劉思龍
林建邦
林盟翔
周平
陳尚志
劉梅君
管中祥
黃惠芝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二、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