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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永頌

劉思龍

林建邦

林盟翔

周平

陳尚志

劉梅君

管中祥

黃惠芝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

二、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