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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賴啟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明廈間聲請更正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案由:更正判決
裁判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