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Brian D. Dlugash代 理 人 朱玉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不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代理人委任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已為合法委任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證明合法委任之文件。
理 由
一、本院原於111年1月2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為補正前開等事項,聲請人雖於111年2月7日為部分之補正,及另為聲請延長補正期間為收受裁定之日起至少2.5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雖提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11年1月28日網路預約系統,釋明於同年3月11日前均已預約完畢,然於上開預約完畢之翌日即可為預約,聲請人並未說明何以需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少2.5個月,始能為補正之理由。又聲請人係於111年1月27日收受本院原補正裁定,故本院認自上開收受之日起2個月之時間即足以補正,是聲請人應於111年3月28日前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