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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被繼承人盧順全之債權人,聲請人業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隆103司執福字第34618號債權憑證,為明暸盧順全所遺留財產及繼承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及本票為證。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該案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竣毅等24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復未提出取得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而據其主張為盧順全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於盧順全之前開債權憑證,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該案訴訟卷宗,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