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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江瑞華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民國111年1月25日、民國111年3月2日、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真相,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民國110年4月26日起至今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