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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苗簡字第117號原 告 陳詩助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劉庭恩律師被 告 吳秉諺

歐睿豪

謝榮宣

陳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26號),本院於111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被告吳秉諺自110年9月10日起、被告歐睿豪自110年9月20日起、被告謝榮宣自110年9月21日起、被告陳智民自110年9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吳秉諺於109年間與「誠實故事」、「一一」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詐欺集團,並於109年3月間陸續吸收歐睿豪、謝榮宣、陳智民加入該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由吳秉諺、歐睿豪指示謝榮宣、陳智民負責出面取得多個金融機構帳戶(含實體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同時亦有提供自己帳戶,渠等並將其中數個帳戶設定多組約定轉帳帳戶,作為詐騙民眾匯款、轉帳使用,嗣由詐欺集團內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被告再多層次轉帳將詐得款項提領一空。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審判案卷核閱屬實,謝榮宣對此亦無爭執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吳秉諺僅於本院出庭意見調查表勾選同意原告請求,而歐睿豪、陳智民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基於集團成員之分工,分擔對原告詐欺行為之一部,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原告之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0萬元,洵屬有據。又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業於110年9月9日送達吳秉諺(附民卷第7頁),於110年9月19日、110年9月20日送達歐睿豪、謝榮宣(附民卷第9、27頁,分別於110年9月9日、110年9月10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於110年9月8日送達陳智民(附民卷第33頁),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三、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一:

編號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4月間至同年6月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化名夢琪透過LINE向原告佯稱可依其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獲利 109年5月21日 30萬元附表二:

編號 姓名 宣告刑 1 吳秉諺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2 歐睿豪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3 謝榮宣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4 陳智民 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與其他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