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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原 告 王聃雅被 告 謝發仁

謝發亮(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佳筠(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如(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文(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育誠(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碧琴(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淑芬(謝阿登之繼承人)

胡淑芳(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陳文英(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其育(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莉萍(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其志(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國英(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忠(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孝(謝阿登之繼承人)

黎志仁(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發耀(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鳳蘭(謝阿登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發煌(謝阿登之繼承人)

謝春蘭(謝阿登之繼承人)

住Av. Raimundo Pereira de Magalhães, 0000 - Pirituba, São Paulo -SP, 00000-000(巴西)謝菊蘭(謝阿登之繼承人)被 告 謝發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三「權利人」欄關於「謝發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謝發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3「權利人」欄有誤將被告謝發仁之姓名記載為謝發達之情事,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