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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莊世暐被 告 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李麗華張淑娟(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秋霞(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李文貴之繼承人)被代位人 李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編號二繼承人姓名應更正為「許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二繼承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