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莊世暐被 告 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李麗華張淑娟(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秋霞(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李文貴之繼承人)被代位人 李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民事判決,附表二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李慈仁 1/8 2 李慈雲之繼承人即 許睿、李异凱、李茗洋 1/8 3 李貴美 1/8 4 李麗珠 1/8 5 李麗華 1/8 6 李文貴之繼承人即 張淑娟、李秋霞、李芳君、李書芳 1/8 7 李黃月(即李慈義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即李异凱、李茗洋、李貴美、李麗珠、李麗華、李秋霞、李芳君、李書芳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