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莊世暐被 告 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李麗華張淑娟(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秋霞(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李文貴之繼承人)被代位人 李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民事判決,附表二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李慈仁 7/48 2 許睿 7/144 3 李异凱 23/288 4 李茗洋 23/288 5 李貴美 5/24 6 李麗珠 7/48 7 李麗華 7/48 8 張淑娟 7/192 9 李秋霞 7/192 10 李芳君 7/192 11 李書芳 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