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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22號原 告 張清順

涂清堯涂清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陳麗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葉陳麗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惟查,被告張陳麗珠(Z000000000)於起訴後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應提出張陳麗珠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手抄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向張陳麗珠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請併提出與承受訴訟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