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40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複代理人 黃譓蓉律師被 告 黃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2,336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92,3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4時12分許,因酒後駕駛3F-2516號自用小貨車,而撞入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之歷史建築即大山火車站大廳,致大廳建築木樁倒塌。被告因前項事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原告為修復大山火車站,支出㈠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工程案:新臺幣(下同)96,600元(如附表一所示)㈡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及修復工程案:355,000元 ㈢大山車站緊急修復工程:916,000元㈣合計:1,367,600元。原告因被告酒後駕車並撞入大山火車站之過失侵權行為,致受有1,367,600元之損害,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被告應給付1,367,6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之前提出之書狀主張如附表一被告意見欄所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苗栗縣文化局於94年6月10日以府文資字第0947500113號公告大山火車站具歷史文化價值應予保存,並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擔任管理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交簡字第71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68號不起訴處分書、國家文化資產網公告資料、109年5月25日驗收紀錄、估價單、統一發票、招標、投標、簽約三用表格、黃棟群建築師事務所出具之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工程「緊急搶修及修復計畫」、工程詳細表等在卷可憑,堪認為真實。至於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主張欄之抗辯,囑託財團法人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後,該會亦出具如附表二所示之理由,是經專業人士之鑑定,其中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有何程序之瑕疵,應堪採信。是被告之抗辯,並無證據支持,致難採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著有規定,因此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行為不法侵害原告所管理之大山火車站,經本院判決判決:「黃志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緩刑3年。」確定在案,有前開決書附卷可參,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原告請求如附表三所示,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中工務段於109年2月20日與建築師黃棟群等人開會議決定按比例分攤計算後原告為修復大山火車站(卷第106頁),能請求之金額為1,292,336元(計算方式:原告請求㈠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工程案:96,600元(如附表一所示)㈡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及修復工程案:355,000元 ㈢大山車站緊急修復工程:916,000元。合計1,367,600元,扣除按比例分攤75,265元,150,529-75,265=75,264,1,367,600元-75,264=1,292,336元),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上開給付義務,固無確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述損害賠償,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2,336元,及被告自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一:
項目 金額 原告意見 被告意見 1 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工程案卷45-49頁 96,600元 2 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及修復工程案卷53、106頁 355,000元 一、大山車站為「歷史建築」非「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第3項於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同條第1項,修復前並無提出計畫之強制規定,故大山車站緊急搶修及修復工程案非回復原狀所必須,355,000元應予剔除。 二、原告所提原證六4-2頁「相關賠償經費概算」亦承認大山站原站體建築物因年久未進行修繕工程,加上本次因車損產生毀壞,經檢討與按比例分攤方式計算,合計費用為新台幣150, 529元,整另本次緊急加固費用合計費用為新台幣96,600元,總計費用僅為新台幣247,129元。原告請求工程費用並未依專家意見依比例分攤而係百分之百向被告請求,且原告請求之金額未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殘值為1/10予以折舊,亦與法未合。 3 大山車站緊急修復工程卷171、173-181頁 916,000元 原證8第35項「活動式車組新做(安裝)」為非損害範圍之新作工程、36項「承包利潤及保險費」、37項「勞工安全衛生設備管理費用」、38項「可量化部分」、39項「教育訓練費」、4 0「安全帽及反光背心」、41「風險評估費」、42項「不可量化部分」、43「環境衛生費」、44「工地安全隔離費(含警語)」、45「作業安全維護設施費」、46「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費用」、47「品質管理費用」、48「品管人員費用」、49「材料設備之抽(檢)費用」、5 0「一般磚材料試驗費用」、51「營業稅-發包工程費」等項目亦非回復原狀所必要,應予剔除。 合計 1,367,600元附表二: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編號 鑑定項目 鑑定結果 1 勞工安全衛生安全設備管理費用 可量化部分 教育訓練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款規定,屬例行且必須執行之相關事項及設施,設計單位編製合理費用由其必要性。若不予施作將增加公安發生風險及衍生衛生及環保等爭議。系爭標的物於修復工程施工期間仍持續供公眾使用,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及相關警語,現場派駐指揮人員進行動線指示及導引,以免修復工程進行時危及通行旅客。 安全帽及反光背心 風險評估費用 不可量化部分 環境衛生費 工地安全隔離費 作業安全維護設施費 2 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費用 品質管理費用 品管人員費用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條規定應為施工過程中進行品質管理及查核必須編列的費用。磚材之強度及吸水率無法透過目視直觀的方式作判斷,需透過TAF認證之實驗機構,依CNS標準做相關的抗壓試驗及吸水率測試,取得客觀且量化的數據,以確認材料符合設計需求。反之,若未依規定進行相關檢驗,單憑肉眼難以排除劣質品,不僅不客觀且易衍生爭議。若使用磚材強度不足或吸水率不符,將會影響建物耐久性及整體品質,不僅造成建築物價值減損,且能否發揮原設計預期功能,存在一定風險。 材料設備抽(檢)費用 一般磚材試驗費用 3 營業稅-發包工程費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屬於營業者向客人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依照銷售金額必須繳交之稅金,若未依規定繳納,屬違法行為。承攬商在進行投標作業前須進行現地會勘、圖面檢討、工程項目查核、數量估算及詢價等前置作業,有其必然性也需投入一定的成本及費用,若為節省估算及前置調查作業之相關成本及費用,則必須承擔施工過程中有可能發生項目不符,現場作業空間不良造成施工成本增加,數量差異過大或者因備標過程中未詢價導致得標金額與市場行情差異過大的風險產生。附表:經費概估 卷106頁編號 項目 數量 單價 複價 按比例分攤之金額 備註 1 假設工程 1.1 工程告示牌 75×120cm 1塊 0元 1.2 警示燈及設備費用 1式 0元 1.3 甲種圍籬租金 (H≧2.4m) 20㎡ 0元 1.4 施工架(含拆除) 19.44㎡ 0元 1.5 施工架防護網 (含防護繩) 19.44㎡ 0元 1.6 施工臨時支撐設施 1式 0元 小計 0元 2 拆除及檢測工程 2.1 軸組更換構件拆卸工程 1式 9,000元 9,000元 4,500元 按比例分攤50% 2.2 牆壁損害部分手工拆除工程 1式 9,250元 9,250元 4,625元 按比例分攤50% 2.3 木構件檢測、紀錄、編碼 1式 0元 2.4 室內、外損壞地坪鑿除 32.74㎡ 0元 2.5 垃圾清運 1式 28,024.5元 28,025元 14,013元 按比例分攤50% 2.6 完工後現場清潔 1式 7,500元 7,500元 3,750元 按比例分攤50% 小計 53,775元 26,888元 3 污工工程 3.1 室內、外地板水泥粉刷抹暗石新作 32.74㎡ 0 3.2 牆面白灰粉刷面層新做 4㎡ 0 3.3 邊竹夾泥牆-編竹、底中面塗新作(雙面) 5㎡ 2,500元 12,500元 6,250元 按比例分攤50% 3.4 磚造基牆新做 3.58㎡ 1,700元 6,086元 3,043元 按比例分攤50% 小計 18,586元 9,293元 4 軸組工程 4.1 軸組杉木抽換 55.66才 350元 19,482元 9,741元 按比例分攤50% 4.2 土台杉木抽換 9.8才 350元 3,430元 1,715元 按比例分攤50% 4.3 軸組鐵件仿做 1式 15,000元 15,000元 7,500元 按比例分攤50% 4.4 新作杉木雨淋板 (含骨架) 0.72㎡ 1,700元 1,216元 608元 按比例分攤50% 小計 39,128元 19,564元 5 油漆工程 5.1 外部木料刷塗抗紫外線油性護木油 (一底二度) 1式 12,000元 12,000元 6,000元 按比例分攤50% 5.2 內部木料刷塗油性護木油 1式 1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按比例分攤50% 5.3 施工防護 1式 1,040元 1,040元 520元 按比例分攤50% 小計 23,040元 11,520元 6 門窗及木壁板工程 6.1 窗扇修復(含銅製五金、玻璃更新) 3樘 2,000元 6,000元 3,000元 按比例分攤50% 6.2 既有木壁板修復(含新木料) 1式 1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按比例分攤50% 小計 16,000元 8,000元 合計 150,529元 75,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