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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556號原 告 游茗任被 告 方振光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查原告即債務人起訴請求撤銷本院民國111年度司執字第18977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準,經核為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