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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8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821號原 告 翁宜慧被 告 盧明俊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1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26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萱萱」、「阿順」等人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角色,報酬計算方式為被告每日提領可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被告與「萱萱」、「阿順」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及詐欺集團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6時39分許,假冒天藍小舖客服、合作金庫銀行客服,對原告謊稱:因作業疏失可能導致帳戶誤扣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110年6月27日17時31分匯款22,123元、同日18時22分匯款49,987元、同日18時23分匯款20,123元、同日18時26分匯款29,987元、同日18時41分匯款19,985元等5筆款項,共計142,205元至指定帳戶內,被告則隨即依「萱萱」、「阿順」之指示,至苗栗火車站置物櫃拿取提款卡,並提領上開款項後前往苗栗縣苗栗市新都街高架橋下將所提領之款項及提款卡交予「萱萱」、「阿順」所指派至現場取款之本案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經扣除原告已自其他共犯獲償之22,123元後,尚餘120,082元仍未獲償。為此,爰依法訴請被告應賠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尚開參與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所涉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111年度訴字第415號為有罪判決等情,有卷附刑事判決書、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可參。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並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核屬有據。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0,082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惟依前述,本件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應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