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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簡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835號原 告 王思婷

王思岑訴訟代理人 游依庭被 告 李世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所定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萬元,據此核算,應徵收裁判費2萬701元,原告迄今未繳納,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