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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司簡調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35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惠如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詹惠如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其將原應繼承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另一名詹姓相對人名下,自有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下同)第87條、第113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為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同法第87條、第113條規定,聲請確認上開行為為無效等語,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所主張其私法上受侵害之危險應由其提起確認之訴,且須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除去,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以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