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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司簡調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司簡調字第81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智聰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等人間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何信宗應將系爭不動產所變賣之價金返還相對人何智聰。核其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實務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主張其等間協議分割遺產屬無效行為之比例極低,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日期:2022-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