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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苗司小調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司小調字第51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代 理 人 陳裕鴻相 對 人 邱廷韋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1日駕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路○○00000號與第三人詹依婷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詹依婷受有體傷。而相對人於事故發生時所駕車輛,並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聲請人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補償詹依婷新臺幣80,877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詹依婷對相對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相對人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市和平區,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地點位於臺中市東勢區,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位於臺中市,參照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6-24